(2015)年林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钱广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钱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钱广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光华与钱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