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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钱广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钱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钱广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光华与钱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