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吉田诉被告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田,王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234号原告徐吉田,男。被告王洪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田诉被告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洪胜外出务工,徐吉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吉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徐吉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徐吉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