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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祝。被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