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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逢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逢胜,周红芹,黄曦,李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负责人:胡健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逢胜,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周红芹,女,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执行人黄曦,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卫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王逢胜、周红芹、黄曦、李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逢胜、周红芹、黄曦、李卫军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逢胜、周红芹、黄曦、李卫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一个月内向本院��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逢胜、周红芹、黄曦、李卫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