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519号原告周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