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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519号原告周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