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风磊与李浩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磊,李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77号原告:刘风磊,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卫,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浩,男,28岁,住平原县。原告刘风磊诉被告李浩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浩的鲁NXD8**号轿车,并已经提供原告刘风磊的鲁NF8T**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李浩的鲁NXD8**号轿车予以查封。2、将原告刘风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NF8T**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