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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成与郑根柱、朱秋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郑根柱,朱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郑成。被执行人郑根柱。被执行人朱秋妹。郑成与郑根柱、朱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根柱、朱秋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和利息3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18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郑根柱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村江头177号房产(系集体土地,一时难以处置)和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现被执行人郑根柱尚在监狱服刑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郑成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0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成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根柱、朱秋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