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中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中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056号原告邓中涛,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戴宝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中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中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中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邓中涛承担。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