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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75号原告吉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吉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