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75号原告吉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吉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