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15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海,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爱珍,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