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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东与被执行人王文天、李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东,王文天,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67号(2016)吉0291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海东,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文天,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海东与被执行人王文天、李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海东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文天在于海东住院期间给付其医药费四万余元,此款应从执行款中剔除,则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由92139.68元更改为52139.68元。二、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于海东赔偿款52139.68元,由被执行人李杰承担二万元并当场给付,剩余32139.68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天当场给付6000元,剩余26139.68元,于海东与王文天自行和解,不需要法院执行。三、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天缴纳。申请执行人于海东当场收到上述执行款后,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杰在交通银行吉林滨江支行银行账户(6222620358739999999)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天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08022124012103959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