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088号原告古某,女,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恩华,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古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