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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088号原告古某,女,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恩华,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古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