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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思民与漳州永裕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民,漳州永裕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民,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永裕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馨媛,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招凤,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住福建省东山县。上诉人陈思民因与被上诉人永裕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思民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永裕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思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思民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思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曹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