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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XX飞与李涛、赵文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李涛,赵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080号原告XX飞,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洪尚斌,系辽宁泰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赵文颖,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李涛、赵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李涛、赵文颖名下存款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0677001900235467646)一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涛、赵文颖名下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