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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凯乐物业与孙元涛物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凯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凯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元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