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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斌与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王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244号原告:姚斌。被告:王建斌。原告姚斌为与被告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王建斌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斌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姚斌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斌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