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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浦振杰与俞文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振杰,俞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737号申请执行人浦振杰,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俞文涛,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蒲振杰与被告俞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蒲振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俞文涛支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6,9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俞文涛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因与案外人共某,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故本院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