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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家树与朱家松、张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树,朱家松,张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7号原告:宋家树,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家松,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松旭物流公司干事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娇娇,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树诉被告朱家松、张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家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宋家树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