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家树与朱家松、张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树,朱家松,张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7号原告:宋家树,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家松,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松旭物流公司干事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娇娇,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树诉被告朱家松、张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家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宋家树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