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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经商。2014年4月1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88号的品味服饰店,趁人不注意之机,窃得应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价值人民币488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现被告人杨某已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光盘,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自首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