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赵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赵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251号原告王金生。被告赵兴。原告王金生诉被告赵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生,被告赵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4日下午4点,被告厨房下水管接口不严跑水,泡了厨房地面,脏水顺着主排水管外侧,漏进楼下原告厨房屋顶、橱柜、地面,原告妻子找到被告家属让他们看看,把往楼下漏水点堵住,控制一下漏水速度,因为原告方厅是木地板,泡了水会变形,损失也会扩大,被告家属不但不表示歉意,反而张口骂街,不积极配合,原告无奈只好报警。原告请民警转告让被告把排水管外侧造成漏水处堵严做好,防止以后再漏水。被告根本没去堵漏,也不听。因被告是管界常州道派出所的领导,110没有调解。2016年2月21日上午10点被告厨房下水管再次跑水,泡了自己厨房地面,脏水顺着主排水管外侧,漏进楼下原告家厨房屋顶橱柜地面,原告妻子报警,110到了现场,原告随后也到了现场,被告岳父拦住了原告说:漏厨房点水至于吗,还报警,抬手就打原告左脸一拳,后被民警劝开,但民警未解决。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厨房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修复费、清洁费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6个小时误工损失1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2、照片复印件一组;3、证明信复印件一份;4、打字、复印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漏水时间属实,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只要原告可以拿出依据可以赔偿。因为原告改变了下水结构造成漏水,漏水和此应该有因果关系。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号房屋的权利人,被告赵兴系天津市河东区××号房屋的使用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2016年2月4日下午4点,被告房屋厨房跑水,造成原告厨房屋顶、橱柜、厨房台面、地面有水,双方协商解决未果,2月21日再次跑水。原告提供的照片证实其房屋中厨房顶部、地面有渗水、漏水的痕迹。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其房屋中厨房顶部、地面被漏水损坏,影响到原告使用,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元。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个小时误工损失177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改变了下水结构应该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此抗辩理由,本院无法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打字费20元一节,因打字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故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复印费15元一节,该项支出可以证实原告存在实际的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兴赔偿原告王金生400元,复印费15元,共计415元;二、驳回原告王金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生负担10元,被告赵兴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