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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明与刘震宇、秦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刘震宇,秦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56-1号原告:杨明。被告:刘震宇。被告:秦木兰,1979年6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刘震宇、秦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震宇、秦木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震宇、秦木兰价值14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