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李某、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百锦街67号。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诉被执行人李某、吴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6行审1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向被执人李某、吴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74664.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2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吴某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5014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5014决定的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