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派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永嘉县三环阀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派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永嘉县三环阀门有限公司,张军克,金荣霞,胡闰衡,程杨通,杨国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90号原告: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哲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州市派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商业街1弄9号。法定代表人:金荣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嘉县三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法定代表人:胡闰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克。被告:金荣霞。被告:胡闰衡。被告:程杨通。被告:杨国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合力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派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永嘉县三环阀门有限公司、张军克、金荣霞、胡闰衡、程杨通、杨国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6688元,由原告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惠内人民陪审员 林XX人民陪审员 徐国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