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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诉郭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50号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秀真。委托代理人林卓。被告郭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四川川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