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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隋建銮、刘英勤等与王建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建銮,刘英勤,林在香,隋运姣,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第647-2号申请执行人隋建銮。申请执行人刘英勤。申请执行人林在香。申请执行人隋运姣。被执行人王建海。申请执行人隋建銮、刘英勤、林在香、隋运姣与被执行人王建海附带民事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41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341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诸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张炳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