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成会与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会,袁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民初1158号(2016)黔0330民初1158号原告袁成会,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住习水县。被告袁图利,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2日,住习水县。原告袁成会诉被告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成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图利经本院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袁图利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15%计算并支付2014年3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袁图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图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袁图利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袁图利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袁图利向原告袁成会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于2014年3月3日归还。被告借款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持上述诉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15%支付2014年3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图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成会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15%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4年3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袁图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