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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晓燕与廖雪祥、吴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燕,廖雪祥,吴彩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786号原告:程晓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利民,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雪祥。被告:吴彩仙。原告程晓燕与被告廖雪祥、吴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程晓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