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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凌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70号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秦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凌彬,总经理。被告: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夏荥,总经理。被告:凌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晨乐公司)诉被告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达策公司)、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工博公司)、凌彬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后,被告达策公司、被告工博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告达策公司异议认为:《SAPBusinessOne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作任务书》是该合同附件,因合同及附件引起的争议,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凌彬是达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博公司异议认为:《SAP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SAPBusinessOne项目软件维护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SAPBusinessOne项目软件维护合同》作为《SAP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的从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时,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MicrosoftSQLServerLicenseContract用户许可合同》约定申请广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调解,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故案件应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凌彬是工博公司的股东,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晨乐公司答辩认为:涉案五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包括SAPBuisnessOne项目为核心的相关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软件咨询和维护等一揽子专业项目管理服务,应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并无主从之分。前述合同既有仲裁管辖的约定,也有法院管辖的约定,其中仲裁管辖约定“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均有错误。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告起诉时已将五份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并声明有仲裁协议,且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得到批准,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本院审理查明:晨乐公司作为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是五份合同,主要请求解除该五份合同及返还已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名称及主要内容分别是:(一)编号为GZTS2012Q308S的《SAPBusinessOne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下称“合同一”),签订时间为2012年8月6日,签约双方是晨乐公司与达策公司,约定晨乐公司委托达策公司就SAPBusinessOne项目中的特定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第11条第11.1款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1.1.1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二)《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务书》(下称“合同二”),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6日,签约双方是晨乐公司与达策公司,首部载明“本工作任务书采用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ZTS2012Q308S的咨询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体规定本项目的范围、目标、计划、步骤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等内容”。(三)《SAP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下称“合同三”),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6日,签约双方是晨乐公司与工博公司,主要内容是工博公司同意授予晨乐公司SAPBusinessOneERP系统用户及达策集团财务合并方案一套及软件安装服务。该合同第九条第9.8款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9.8.1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四)《MicrosoftSQLServerLicenseContract用户许可合同》(下称“合同四”),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6日,签约双方是晨乐公司与工博公司,主要内容是晨乐公司向工博公司采购MicrosoftSQLServer2008StandardVersion5License软件及第二年度起年度维护。合同第5条“仲裁”约定“合同双方若最终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广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调解。……”。(五)《SAPBusinessOne项目软件维护合同》(下称“合同五”),签约时间是2012年8月6日,签订双方晨乐公司与工博公司,约定晨乐公司委托工博公司为SAPBusinessOne软件(用户数共32U(10P+10C+8F+4L)及达策集团财务合并方案)提供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第7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晨乐公司认为五份合同所涉之诉为一整体不可拆分,经本院释明仍持异议。本院认为,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立案之时将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予以合并并无不妥,但如有当事人提出异议且诉的合并不利于案件审理时,应当对合并之诉进行分拆,遂决定将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合同四所涉争议立为本案案号,合同五所涉争议案号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1号。另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组建,目前是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二没有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首部明确是合同一的附件,采用合同一的相关条款,因此,合同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按照合同一相关条款确定。涉案合同一、合同三、合同四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其中合同一、合同三约定仲裁机构是“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合同四约定仲裁机构是“广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前述合同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与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略有差异,因广州地区目前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合同所指向的仲裁机构是能够确定的。合同双方选定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请求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司法管辖没有依据。至于法院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并不能作为管辖本案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叶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