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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为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139号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桂霞,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被告:郑伟,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按原告起诉状列明)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为与被告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