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边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甫,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关甫,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梓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