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火兴智与马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火兴智,马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火兴智。委托代理人华永中。被执行人马骐。委托代理人马源均。关于火兴智与马骐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火兴智依据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575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单永鹏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利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