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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国与马云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马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被执行人马云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云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云志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云志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