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国与马云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马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被执行人马云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云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云志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马云志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