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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张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22-1号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珍五,枞阳���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奇,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张文霞,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霞的银行存款28301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