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瑞香与于凤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香,于凤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28号原告张瑞香,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香琴,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丽,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香与被告于凤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香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玲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晓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