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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韦李氏与韦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李氏,韦学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980号原告韦李氏,女,汉族。被告韦学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李氏诉被告韦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李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李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李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李氏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