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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国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02号罪犯陈国荣,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监��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