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段寿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寿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355号罪犯段寿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寿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段寿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段寿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寿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段寿康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寿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纬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