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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崔同臣与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崔同臣,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英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翠,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同臣。委托代理人:高平,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号汇金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上诉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00元,减半收取2724.00元,由上诉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民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代理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