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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477号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生。委托代理人程小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达成和解,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五十七研究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成都香草山示美园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