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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197号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隆城花园1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英连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萃,系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新,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鹏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闻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