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法定代理人:姚洪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佰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法定代表人:乔万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