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邓旭平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旭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邓旭平。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