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徐伟,彭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彭旭,彭志学,姜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562号原告:徐伟,住辽源市。被告:彭旭,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委15组。被告:彭志学,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姜文华,住吉林省东辽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杜晓甫,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伟诉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徐伟,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杜晓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伟起诉称:继承人彭旭的父亲彭俊辉生前借本人现金160000.00元,约定借款六个月。到期彭俊辉没有还款。现彭俊遇车祸身亡,家产与外债由儿子彭旭继承,故要求继承人彭旭偿还所欠本人的借款及及利息。彭旭、彭志学、姜文华答辩称:1、对徐伟的借款事实不知情,也没有参加上述借款和经营活动。2、徐伟的债务是否真实有效需要根据证据和借贷法律规定谨慎审核。3、该案件借款人是轿车维修站不是彭俊辉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4、三被告作为彭俊辉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被告没有继承遗产所以对债务没有偿还责任。5、需要徐伟提供16万元的转帐凭证。经审理查明:彭俊辉生前于2014年11月1日向徐伟借款16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中150000.00元于2014年11月1日转入彭俊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吉大路支行卡上。彭俊辉于2016年2月28日因故死亡,留有遗产。遗产继承人为彭俊辉儿子彭旭、父亲彭志学、母亲姜文华。现徐伟起诉彭旭至法院,要求继承人彭旭偿还所欠本人的借款及及利息。在诉讼中徐伟追加彭俊辉父亲彭志学、母亲姜文华为遗产继承人,要求与彭旭共同偿还所欠徐伟的借款及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徐伟提供的证据材料:欠条一张;手机短信二条。本院认为,徐伟提供彭俊辉借条与手机短信,可以证明彭俊辉向徐伟借款160000.00元的事实,因彭俊辉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彭俊辉生前债务。徐伟主张偿还借款请求予以支持。对借款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借款期间利息请求,徐伟未提供证据,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徐伟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3月3日起视为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在继承彭俊辉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伟借款1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徐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在继承彭俊辉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