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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满族,河北省丰宁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兰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天京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职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魏某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从工资中自留1000元生活费后,将剩余工资收入在每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直至付清房屋及财产折价款及违约金116230.5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3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