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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暴继伟与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继伟,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982-1号申请执行人:暴继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满都拉,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暴继伟诉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满都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