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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旗农场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054号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剑,董事长。被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东(红光农场内)。法定代表人谭永志,董事长。被告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运佩伍,董事长。第三人天津市红旗农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凤友,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红旗农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本案应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系损害被告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利益事宜,故本案应由被告天津万盛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静海区,本案应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