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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09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伟与陈昌武、宋建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陈昌武,宋建香,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09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周伟,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昌武,个体户。被执行人宋建香,居民。被执行人宋鑫,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陈昌武、宋建香、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陈昌武、宋建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周伟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宋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昌武愿意从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两千元,直到十月份,剩余的钱十一月份全部还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