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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秀娥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娥,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21196304042249。宋秀娥申请执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秀娥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