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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快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03行初28号起诉人冯快昌,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2016年3月10日,本院收到上列起诉人递交的起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本院书面通知起诉人进行补正,起诉人逾期拒绝补正。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冯快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茂伟审判员  嘉 伟审判员  马云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