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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戴美琴与尤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美琴,尤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戴美琴,女,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尤姬莉,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戴美琴与被告尤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美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尤姬莉偿还许东明债务4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8,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信息,且被执行人提供材料说明,许东明对其借款40万元,因系被人诈骗,已向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局报案,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将钱款转移至其母亲名下,经本院查证不属实,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上述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